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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文艺理论
马克思把文艺视为上层建筑中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一种意识形态形式。他认为,文艺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总体性思想状态的一种表现。马克思在论述人脑掌握现实特点时指出,当思维作为整体出现在大脑之中时,思维整体是头脑思维的结果,头脑利用自身所独有的方式来认识世界和掌控世界。 人主要通过艺术的、法律的、宗教的、精神的、理论的、实践的等多种不同方式来认识世界和掌握世界。所以,文艺是人以艺术思维方式掌握现实世界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社会意识形式”,亦称“意识形态的形式”。马克思肯定了文艺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密切联系,同时也强调了文艺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
马克思认为,物质生产、社会关系生产、精神生产是完整的有机统一的社会活动,“艺术生产”是“精神生产”的一个部门。他进一步指出,艺术生产一旦作为艺术生产出现,文艺工作者就会创造出各种崭新的艺术形式,有力地推进文艺事业的发展繁荣。他把艺术生产融入精神上把握理性社会规律的具体进程之中,并以此作为理解和考察的视角。马克思在论述社会犯罪与整个社会联系时强调,罪犯可以生产多种印象,根据不同情况生产不同类型的印象,可以是道德上有教育意义的印象,也可以是反面的印象;从培养公众审美意识和增强公众道德感的角度看,它能提供特殊的“服务”,不但可以生产刑法典和刑法实践纲领,而且生产立法者,生产文艺、小说以及包括悲剧在内的各种艺术形式。很多悲剧都是证明,如席勒的《强盗》、缪尔纳的《罪》,再如《查理三世》和《奥狄浦斯王》。 对“罪犯的印象”“唤起公众的道德感和审美感”而创作的小说或悲剧,显然是文艺家通过艺术生产创造出来的。
马克思之所以把艺术生产从精神生产中区分出来,把它作为精神生产相对独立的一个部门,是因为艺术生产同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形式有所不同。艺术生产是文艺家从社会生活中获得的“有教益的印象”、“道德感”、“审美感”,经过个性化处理和艺术化升华,构建起来的形象化的艺术世界。因此,马克思强调艺术生产具有独特创造性表明,文艺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富有审美性、道德性、教益性,是时代社会生活培育出来的美丽的精神智慧之花。
恩格斯对唯物史观的阐释中,并没有把政治、宗教、艺术、法律、哲学等纳
入意识形态的形式范畴,而是将这些思想观念认定为观念的意识形态或观念的上层建筑。恩格斯利用唯物史观分析社会发展规律,认为文艺是社会观念上层建筑中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一定时代的经济基础通过政权、阶级斗争、哲学、法律、宗教等“中间过渡”决定文艺的发展演变,是通过具有高度精神个性的文艺作家实现的,文艺同它的经济基础的联系疏远了,淡化了,甚至模糊了。恩格斯认为,文艺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内在联系是疏远的、模糊的,以至于人们认为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某种联系,甚至看不到这种联系。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文艺是更高的、更远离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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