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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公办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8.07.07
• 【字 号】黑价行〔2018〕107号 • 【施行日期】2018.07.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全省公办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行〔2018〕10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明确全省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的函》(黑人社函〔2018〕141号)收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黑政办发〔2002〕29号)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20号)精神,现就我省公办技工院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技工院校学费标准。公办技工院校学费标准按不同专业类别实行上限管理。各技工院校在规定的学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黑龙江省公办技工院校各专业学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
省部级重点技工院校(包括省骨干名牌专业、省级示范性专业)、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可在最高上限学费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15%和20%。
二、公办技工院校住宿费标准。公办技工院校为学生提供住宿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用,住宿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学年6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公办技工院校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技工院校的学生申请退学,按以下原则退费:已办理入学手续尚未开学上课的,应全额退费;已上课10天以内(含10天)的,按学期收费标准的95%退费;已上课30天以内(含30天)的,按学期收费标准的90%退费;上课30天以上的,按一个学期收费。
四、各公办技工院校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18年新生入学开始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45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公办技工院校各专业学费上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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