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犯罪理论研究

2023-01-26 15:37: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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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犯罪理论研究

摘要:19世纪后半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各种严重犯罪层出不穷,但是古典学派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刑事人类学派应运而生,继龙勃罗梭之后,菲利突破人类学派,创立了犯罪社会学派。菲利的刑法思想包括犯罪理论和刑罚理论个方面,本论文重点介绍菲利的犯罪理论方面。菲利最有特色的犯罪理论就是犯罪饱和理论和犯罪三元论,这两种理论在根本上是相辅相成的。菲利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根据犯罪统计资料,得出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例是保持不变的,呈现动态的规律,即犯罪饱和论。为了更好的发现这种规律,菲利突破天生犯罪人的一元论,提出犯罪原因三元论,即犯罪是由人类学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因三种因素造成的。菲利的犯罪理论为其刑罚理论进行了很好的铺垫,从而促使他提出刑罚方面的观点。虽然其思想尤其局限性,但是菲利的刑法思想顺应了现社会的需要,为刑法理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关键词:菲利 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理论 犯罪饱和论 犯罪原因三元论

19世纪后半期,在意大利和其他欧洲国家,资本主义开始向帝国主义过渡,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日益尖锐。社会上贫困、失业现象普遍,由此导致犯罪数量急剧上升,尤其是累犯、青少年犯罪骤增,而且犯罪的性质更加严重。但是由于刑事古典学派只研究犯罪行为而不研究犯罪人,只对刑事司法概念进行研究而不对犯罪原因与预防进行研究古典派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集中注意犯罪的名称、定义以及进行法律分析,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导致其面对这种严峻的社会现象无能为力。刑事古典学派在完成其反对封建专制刑事制度的历史使命后,理应顺应社会的要求而为更加科学理论所替代。新的资产阶级刑法学派,即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应运而生。菲利就是犯罪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一、菲利简介

菲利(Fnrico Ferri, 1956-1929,意大利犯罪学家。1856年,菲利出生于意大利北部的圣贝内德托。1877年,菲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其后去比萨和法国巴黎攻读犯罪学。1879年菲利回国,进入都灵大学,师从犯罪学鼻祖龙布罗梭,研究犯罪学。尽管菲利将其思想体系中的许多观点归功于龙布罗梭的启发,但是他仍然是促使龙布罗梭的概念与社会学家的概念相互转化的酶体,并且他对龙布罗梭思想的演变绝不是毫无影响可言。”1882年,他的名著《犯罪社会学》问世,书中的论点充分体现着新派的刑法理论的实证主义观点。被誉为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作。菲利提出过《意大利刑法典草案》,并附有菲利亲手撰写的关于总则部分的理由书,该草案充分体现了刑事社会学派的观点,被称为菲利刑法草案



二、菲利的犯罪理论

菲利最初为龙布罗梭的追随者,尔后他放弃了龙布罗梭的观点,采取刑事




社会学派的思想主张,成为该学派的奠基人之一。菲利主张刑事社会学派要研究现行社会中影响犯罪产生与变化的各种因素,并针对这种因素进行实际的改良。菲利的一生提出了诸多创新性的犯罪学思想,包括犯罪理论方面的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法则、犯罪类型论等。



(一)犯罪饱和论

龙勃罗梭突破了古典学派的樊篱,根据实践研究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构建了刑事人类学论。菲利作为其弟子,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对老师的学说进行了发展,使刑事人类学派向犯罪社会学派转变。菲利将犯罪社会学看作是社会的一个分支,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因而可以对其进行社会学的研究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就是在对犯罪原因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



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象。这一规律导致了我所讲过的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菲利依据犯罪统计资料以及化学现象类推出犯罪饱和法则law of criminal saturation,以解释社会的全部犯罪。菲利将犯罪与社会与溶解在水中的化学物质进行类比,提出当影响犯罪的主要因素达到了一定量时,社会呈现出饱和状态,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犯罪数量与影响犯罪的三要素量的变化成正比,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时,尤其是社会环境的剧变,犯罪率可能随之增长,犯罪就超出饱和点。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它的产生具有必然性,但是对于犯罪这种社会疾患,不可能指望通过刑罚予以消灭,而只能尽可能将其控制在不危及社会的根本生存条件这一社会以容忍的限度之内。



犯罪饱和论体现了菲利也是社会学派的很多思想,首先就包含了决定论的意味。犯罪饱和论与把犯罪原因归结为纯粹的个人自由意志的古典学派有着根本的差别。根据犯罪饱和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一定的自然社会条件造成的。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一个变态人是一个不能适应其出生于其中的社会环境的人。变态人缺乏社会生活的能力,生理上呈现出退化特征,发展成被动型或主动型变态人,最后成为罪犯。犯罪是必然的,那么这种必然的存在就有规律可循。菲利引用了艾米莉特的古格言: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菲利认为,犯罪的差额是由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决定的。但是菲利并不认为这种规律是机械的,是一种动态的规律。其实,如果犯罪的水准完全为自然和社会环境所决定,那么这些环境——有时变化很大——怎么可能一成不变,永远一样呢?一直保持不变的是一定的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例,确切地说,这才是犯罪饱和法则。是犯罪统计绝不一年又一年地总保持一个标准。这里存在的是一种动态而不是静止的规律性。此外,在犯罪饱和法则基础之上,菲利提出了犯罪的超饱和状我们发现,在化学中除正常饱和之外,增加液体温度会导致一种异常的超饱和状态。在犯罪社会学中也是如此,除了正常饱和之外,由于社会环境的异常,我们有时也发现一种犯罪的超饱和状态。”“在饥荒和粮食昂贵这样的经济危机时




期,从司法机关逃脱的案件也减少了,‘因为盗窃犯和流浪者为了逃脱监狱外面使其备受痛苦的灾难而情愿被捕’



虽然菲利认为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也坚持犯罪饱和理论但是犯罪也绝不是我们不可改变的命运。事实上,犯罪的差额是由多种原因所决定的。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改变自然环境及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并减少相当一部分犯罪。那么造成犯罪的原因究竟有哪些?菲利在龙勃罗梭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



(二)犯罪原因三元论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思。而菲利的犯罪原因论建立在他对意志自由理论批判的基础之上。



刑事古典学派坚持意志自由的观点,运用法理分析方法,阐述了犯罪的本质。而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开始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采用行为决定论的思想,对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形成了冲击。菲利则进一步从理论上对意志自由理论进行了指责。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自由意志的幻想来自我们的内心意识,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作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在菲利看来,自由意志只是一种幻想而已,人实际上是不存在这种意志自由的。自由意志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做出决定时反应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理学以及病理学研究证明,人的意思是完全受其个人的生理、心理状态的支配。统计学的研究揭示了社会人的意思活动是依自然的、社会环境的条件而存在的。菲利引证经验理学当时的新发现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人犯罪并非资源,即使有人确实想要成为犯罪人,那也必然存在某种原因令他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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