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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必须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加强本单位重要活动、重要工作、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请示报告事项
1、上级部门督察、检查、验收、调研本单位工作,或其他业务部门来本单位考察、学习、交流的;2、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社会治安案件或应急突发事.件的;3、上级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上级工作部署涉及本单位的或协助其他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4、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5、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6、拟以局名义上报、下发或批转的意见、报告等文件;7、拟承办或召开的重要会议;8、外地出差、参加重要培训会务活动;9、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10、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实行逐级呈报责任人—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特殊情况下,在向分管领导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口头汇报),内容要及时、全面、真实。
第五条
对较重大原则问题,分管领导要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需党 委会集中研究决定的提交党 委会;对一般性问题,在各自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处理,不推诿、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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