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

2022-10-27 05:36:2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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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 (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

现将申请法律援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事项的名称:申请法律援助

(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法律援助申请表;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依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等。

(四)申请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5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供自己当前已经持有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签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进行书面承诺,无需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根据需要通过书面发函给掌握相关情况的单位、部门间网络信息共享核查、在政府网站或法律助机构指定场所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查证。

(五)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5项情形: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5.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7.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8.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

9.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 10.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1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13.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14.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15.见义勇为人员。

(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1.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2.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3.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虚假承诺的责任:

1.依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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