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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案例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违法行政复议
案
【案情介绍】案例 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违法行政复议案
2003年10月28日~曹春芳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1988年将民安巷31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给张成银的具体行政行为。徐州市人民政府~在没有通知张成银参加复议的情形下~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张成银不服该复议决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后~曹春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复议机关审查的对象是颁发鼓房字第1741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复议的决定结果与现持证人张成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时应正式通知张成银参加复议。在此情形下~徐州市人民政府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即作出于其不利的行
1政复议决定~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法理分析】
1(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司法者,其就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判断、辩论和推理时,往往要借助一些标准,这些标准作为最基本的准则指导权利义务的设定与实现。正是由于法律原则作为一种应予遵守的法律准则,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它才能对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起指导作用,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起指导作用,并为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时的创造性与能动性提供法律依据。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从事行政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尤其是当具体行政法规范对有关问题缺乏规定时,行政主体即应自觉以作为行政法规范本源的基本原则为
2自己的行为准则。”民主是依法行政的制度基础,公民参与行政权的运作过程是民主制度的主要体现,也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因此,行政参与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法》第22条的规定是授权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审查活动中,可以根据情势裁量、选择是否听取第三人的意见。尽管徐州市人民政府在复议审查过程中有权选择是否听取第三人的意见,但是,行政裁量权的运用同样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基本准则。在本案审理中,徐州市人民政府认为:行政复议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属于弹性条款,第三人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视情况决定,本案张成银没有参加复议,不能以此认定复议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徐州市人民政府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显然,法院在适用《行政复议法》审查该行政复议行为程序的合法性时,运用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之行政参与原则。
1 案情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 2 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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