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22-11-13 09:09:2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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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障学生 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章程》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和本科生、高职学生的管 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 育方针;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 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 管理行为,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 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 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 劳勇敢、自强不息、求实创新的精神,饮水思源、爱国荣校;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 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知行 统一,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 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 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 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 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 3 -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要 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校区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 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 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录取资格、身份、档案、身心健康等 状况进行集中复查,发现弄虚作假等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按有关规定处理。有关本 科生、高职生入学复查按《北京交通大学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管理 法》执行;有关研究入学复查按《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新生入学复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规定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家庭经济难的学 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参 加相应的考核。学校按相关规定将学生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


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校鼓励和支 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具体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 测评实施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 诚信信息学校对学生的失信行为有约束和惩戒机制。 十三条 学校以学生为本,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有关转专业 与大类专业分流、转学、休学和保留学籍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宽严相济理念,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对 于学业成绩多次达不到学校要求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 - 4 -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 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 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毕业;符合学位授予 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 注册。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取消其 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离校的学校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 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注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转专业、转学、休学、 复学、退学、毕业、颁发证书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有关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北京 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 生学籍管理定》执行,有关高职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高职生学籍管理 定》执行。 第四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 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听证会、学生申诉、领导接待日等制度,保证 学生广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应当通过校(院)相关部门、党团组织、学生会和研 究生会等正常渠道依法、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创造文明、 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 法权益。 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 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 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 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 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 5 -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 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北京交通 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各类学生组织、社团开展活动都应遵守《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 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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