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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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3]137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05 【实施日期】200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 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3]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0三年八月五日

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市司法局 00三年八月)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促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 1 / 2








推进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关于

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法通〔200280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38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职律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公职律师的性质

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部分。政府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专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 三、公职律师试点单位与人数

政府律师先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向区县(自治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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