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与工作要求

2023-03-16 04:08:1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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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工作要求

一、分类

各科室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医疗废物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共五类进行分类。

二、 收集

各科室应将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分别收集。生活垃圾收集于内置黑色塑料袋的密闭垃圾桶内;医疗废物按类别分别收集于内置黄色塑料袋的密闭污物桶内;二者不可混合收集。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包装物或者容器外应有醒目的标记;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检验科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科室内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一切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均视为感染性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三、运送

医院派出专人每日一至二次到科室统一收集运送至医院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一旦意外发生应立即上报院感办或总务科,以便院部领导启动《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二)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三)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贴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四)收集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收集运送至医疗垃圾屋。

(五)各科室每天按规定时间与专门运送收集人员做好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六)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七)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八)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四、暂时贮存

医院内设立医疗垃圾屋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并由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医疗垃圾屋平时上锁,定时开放;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容器、包装物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供,医疗垃圾屋管理人员应负责对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方可使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垃圾屋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督促医疗处置中心及时转运医疗废物并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医疗垃圾屋平时上锁定时开放,有专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二)医疗垃圾屋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三)医疗垃圾屋管理人员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应当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四)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医疗垃圾屋管理人员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五)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六)医疗垃圾屋管理人员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院部行政总值班。

五、 全防护

各类人员在上述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职业安全防护要求》注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不慎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院感办(院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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