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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育员条例
一、不断提高认识,全面开展培训。
各市、县(区)教育局和幼儿园要进一步提高对保育工作的认识,明确保育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高度重视保育工作,引领保育员树立科学的保育观,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同时,要加强全员培训,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保育员培训者的培训,各市、县(区)教育局要组建专家团队组织实施各市县保育员培训,分级分层组织学习《工作指南(修订)》,做到培训工作全覆盖。
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指导幼儿园结合实际,将《工作指南(修订)》各项要求落实到保育员一日工作中,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不断完善保育工作内容,优化保育工作流程。并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结合《工作指南(修订)》中入园离园、生活管理、卫生消毒、配合工作等环节,制定幼儿园保育员一日工作细则和要求,努力提高幼儿园保育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形成规范、科学、有序的操作体系和工作流程。
三、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努力提升保育水平。
各市、县(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推广优秀的保育工作经验,树立正确的保育价值导向,全面提升我省幼儿园保育工作水平。同时,要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将保育
工作纳入幼儿园质量评估、表彰奖励、年检和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并适时公布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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