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行文规则

2022-12-28 21:10: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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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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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原《办法》只对请示、报告作此规定)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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