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诗宋词三百首

2022-08-20 07:46: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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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首,宋词,唐诗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一、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都必须进行[程序性、书面]审查[必经程序]

二、审查期限计入审限。

1、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7日内审查完毕; 2、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3日内审查完毕。 三、法院的审查内容和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材料要求。 1、起诉书。

A.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 B.明确的内容要求: ①被告人身份;

②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手段; ③犯罪事实和危害后果;

④罪名;

⑤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

23份附录。

A.附有证据目录:指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 B.附有证人名单:指附有起诉前提供证词的证人名单; C.附有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 3、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

4、有无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四、法院审查后的处理。 1、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A.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 B.属于本院管辖。

2、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A.不属于本院管辖; B.被告不在案。

3、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决定不予受理.

A.裁定终止审理: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15()-()项规定情形的;

B.决定不予受理: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

4、应当依法受理:依刑事诉讼法第1623条宣告无罪后,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


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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