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区矫正为视角论司法平衡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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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区矫正为视角论司法平衡的把握

作者:苏轩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

【摘要】社区矫正蕴涵着惩罚性和恢复性的双重属性,在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我国新刑诉法的背景下,如何把握惩罚和矫正的关系面临着新的要求。如果选择不当,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社区矫正的司法平衡性上的把握必需以矫正为主,在社区矫正的工作力度、人性化管理、帮扶帮教等方面上从人权的平等对待、回归社会的角度把握司法工作中的惩罚性与恢复性的关系。 【关键词】社区矫正;司法平衡;恢复性;人权

刑罚作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应当是正义之法、文明之罚。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坚持和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把握司法惩罚性和恢复性的二元结构关系,关系到司法实践工作的方针和基本格局的导向问题。社区矫正的真正意义在于使罪犯在社区中得到矫正并且真正回归于社会。刑罚的适用也应当努力使罪犯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人生价值的重新体现和追求,得到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因此,刑罚制度的建立应将刑罚带来的痛苦程度尽可能限制在使犯罪人能够改过迁善和有效地预防犯罪的限度之内,并且要与时代的变化相适应。 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把握司法平衡的关键性问题。一般的公民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置于社会中能得到平等的对待,而罪犯往往在人权的保障上被其他社会主体的有色眼镜所屏蔽。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社区矫正对象判定有罪之后,被判处社区矫正,表面上与一般公民无异,但是他们通常会被打上前科人员的烙印或者是视为信用不良者,而无形中剥夺了他们与其他社会公民的同等权利。在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中,如果选择不当,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没有统一的定论及做法,导致基层司法矫正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对社会刑人员的人权尊重与保障问题经常被忽视。因而,在新刑诉法实行的前提下,以保障人权的要求,如何发挥社区矫正的二元性价值,以及如何平衡二元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环节。刑罚理念及其制度、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的过程。在这个平衡的过程中,司法的价值也在不断地自我平衡着,法律价值的选择也随之调整,只有改变以前那种重惩罚、轻矫的模式才能在新形势下把握司法平衡性,更加符合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 一、在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上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罚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遏制某种违法行为和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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