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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各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宣传贯彻落实土地流转方针、政策,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一条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指导全市土地流转,负责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汇总并报表。
第二条负责提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第三条主要负责建立大宗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库。
第五条做好各村土地纠纷的调解。 第六条负责调查核实申报材料。 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建立大宗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库。
第二条定点收集、定期发布,定时上报土地流转信息。 第三条及时更新土地流转的信息发布内容。
第四条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畅通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信息网络。 第五条指导培训镇、村两级信息员,提高素质,增强信息服务功能。 第一条规范操作程序,保证流转程序和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二条加强对土地流转内容、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三条依法审查土地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的合理性; 第四条对申请合同鉴证的,依法由镇经管中心进行鉴证;
第五条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为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调解仲裁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流转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双方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违约均属调解仲裁范围。
第三条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流转双方可自愿协调解决,也可通过第三人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土地流转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提供证据,交仲裁机构核查。
第七条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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