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2-11-03 07:20:2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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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

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57.07.15 【文 号】

【施行日期】1957.07.15 【效力等级】工作文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

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77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董必武院长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张鼎丞检察长关于1956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保卫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会议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继续注意工作的检查和经验总结,进一步健全各项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彻底清除反动的旧法观点,更好地完成国家所付予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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