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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
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6.03.13 2006.03.13 丹政办发[2006]15号
基本医疗保险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 (丹政办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辽政办发[2005]70号),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加快解决我市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2006年6月底前凡有缴费能力的各类用人单位,都要无条件依法登记参保,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无正当理由不参保的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加大执法监察和行政处罚力度。 二、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经认定确无正常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为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统一办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手续,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
三、无正常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在职职工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5%的比例缴费,单位确无能力缴费的,经单位职代会同意,可由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退休人员参保费用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85%缴纳。
退休人员参保费用如采取一次性趸缴方式,可按现行住院保险趸缴标准的70%缴纳。同时应为每位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15年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困难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多方筹集退休人员参保资金,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优先用于解决其退休人员参保费用,长期停止生产经营、缴纳退休人员参保费用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区政府和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申报,每年由财政、劳动保障、审计、国资、地税等部门进行认定核准,并暂按下列方式办理:
对“四无”条件(无现金流入、无可变现资产、无在职人员开支、无生产经营活动)均具备的困难企业,经认定后其单位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年度由同级财政补助解决。
对其他不能正常缴费的困难企业,其资产变现和其他收入缴纳年度参保费用不足的,其不足部分经认定后按年度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年度内不能按月足额缴费,企业可根据其缴费能力提出部分或全部缓缴申请,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书,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不缴纳的从次月起其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各区政府和市直企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安排和督促所属有缴费能力用人单位无条件依法参保,要严格监督,积极帮助困难企业筹集参保资金,加大企业资产变现力度,监督企业把变现收入及其他收入优先用于解决退休人员参保费用,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
六、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财政应补贴的部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区,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七、市级(含区)统筹的医疗保险资金要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医疗费支出缺口由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额(扣除趸缴额)超过上年统筹基金支出总额15%以上的部分调剂解决。
八、困难企业参保工作由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按隶属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实施。三区机关应率先参保缴费。从2006年4月份开始到年底基本完成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九、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加快启动,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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