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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员准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执业,为医院宾客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充分体现“以宾客为中心”的思想,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护技人员准入制度:
1、医、护、技人员应在注册规定的专业范围内进行医疗活动。 2、各级各类医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习医师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不能独立执业,需在上级医师的带教下开展诊疗工作。各级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护士管理办法》,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护士不得独立地进行护理工作。
3、医务部负责制定各专业各种侵入性诊断、治疗、手术的准入和分级制度。人力资源部协助医务部督查各种诊疗操作的实施和操作人员的资格界定。准入和分级制度及人员资格界定需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4、紧急救治人员资格认定:
(1)急诊科医师需由进入住院医师培训第二阶段的第4、5年并经过急救岗前培训(已完成ICU、CCU轮转6个月)的执业医师担任。进入急诊科护士需经急救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准入。
(2)ICU、CCU住院医师由进入住院医师培训第3年的执业医师担任。进入ICU工作的护士由取得《北京市ICU专科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15小时以上的护士担任。
5、美容外科医师准入资格认定:主诊医师需在整形外科工作6
年以上;在美容外科工作1年以上,医师注册证标记应当为外科(整形美容)。
6、皮肤美容医师准入资格认定:主诊医师需在皮肤科工作4年以上;在皮肤美容激光工作1年以上。
7、检验报告单应由具备检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出具,未取得相关技术职称者不得单独实施检验操作及出具检验报告单。
8、放射科诊断报告必须由具备本专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持有《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医师书写并签名后发出。
9、超声、心电图诊断报告必须由具备本专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医师书写并签名后发出。
10、病理科诊断报告须由已取得病理诊断专科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医师书写并签名后发出。
11、试用期医师准入:试用期医师在试用期满前应由人力资源部和医务部进行医疗文书书写考试(现场书写住院病历及处方)及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程度考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和《执业医师法》)。
试用期间应将医师资格证及原医院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在人力资源部、医务部及相关职能科室备案,试用阶段由使用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包括实际操作)。试用结束时由临床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出具考核意见。
试用期医师在取得本院执业医师执业注册并经医务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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