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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始实施。社区矫正,是指对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内,由专门的政府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这些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更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检察监督职能,2012年上半年,新浦区检察院与当地司法局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对近三年来被判处非监禁刑的部分罪犯进行回访,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目前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经费严重缺乏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经费支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社区矫正走访等都需要经费,经费问题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在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方面,以矫正对象基数测算的执行专项经费已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但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经费尚未建立稳定的保障机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有些矫正对象是聋哑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跟他们进行交流非常困难,聘请手语翻译又缺少经费。
(二)专职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得不到保障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有专业的矫正人员,如何增强和充实专业矫正人员,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来看,担任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根据规定,要求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而在实践中司法人员编制短缺,个别基层司法所包括所长也仅有两名司法人员,并且这些人员还要承担街办(乡镇)安排的任务,人手少、任务重,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社区矫正工作。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针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罪犯。根据相关规定,这些罪犯的行刑机关都应是公安机关。但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而现行的法律又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权和主体资格,这不仅与公安机关的执法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统一,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在实践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的矫正对象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公安机关也往往不予配合;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也因程序过于繁琐等因素,不能及时给予奖励,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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