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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制度的权威性、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全省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制定的各项制度(含规范性文件)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执行制度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有章必依,违章必究;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罚当其责;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五)监督管理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各直属单位、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各部门是执行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执行制度负组织领导责任。
(一) 明确执行制度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细化工作要求,固化工作流程,建立记录标准,明确考核与奖惩办法,开展执行制度情况自查与考核工作。
(二) 完善执行制度管理。负责加强执行制度关键环节的过程控制,强化痕迹管理,保障执行制度可追溯性。并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和工作总结。
第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是执行制度的监督管理主体,依权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执行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行制度的监督管理内容: (一)制度制定程序执行情况;
(二)制度内容执行情况;
(三)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情况; (四)制度组织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级执行制度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以下形式,对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听取执行制度责任主体有关执行制度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执行制度情况的痕迹记录; (三)对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四)采取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和组织抽查; (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网上投诉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执行制度情况的投诉举报;
(六)按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执行制度责任主体负责出具执行制度情况自查小结和整改报告。
第九条 执行制度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形成执行制度监督管理报告。
第十条 执行制度责任追究范围:执行制度责任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并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应当对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执行制度责任追究依据: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二)全省系统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中明确的应追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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