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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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奖励、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沪交内(办)〔2006 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引导发表高水平论文,鼓励科研上水平、出成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早日实现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论文、知识产权必须以上海交通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作者单位,获奖成果指以上海交通大学署名的成果。科技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情报研究所每年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获奖成果奖励、科技论文奖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统一归口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成果与知识产权办公(以下简称“成果办”管理

第二章 获奖成果奖励

第四条 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给予同等数额现金配套。

对以第二完成单位获上述奖励的成果,一等奖奖励现金壹万元(¥10,000二等奖奖励现金伍千元(¥5,000)。

第五条 对以第一单位获省部级(包括相当于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分别奖励现金拾万元(¥100,000)和伍万元(¥50,000)。奖金额涵盖校内外奖励部分,如校外奖励部分超过本指标则照实发放。

第三章 科技论文奖励

第六条 对被SCI(核心与扩展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现金壹千元

(¥1,000);对被EI光盘收录的国际期刊论文每篇奖励现金捌佰元(¥800);对被EI光盘收录的国内期刊论文每篇奖励现金贰佰元(¥200)。

第七条 对被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提供的数据库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期刊源收录的论文,以各学科期刊影响因子平均值为标准: 1)影响因子达到平均值1.53倍(不包括1.5倍)的论文,每篇奖励现金贰千元(¥2,000)、科研经费叁千元(¥3,000);

2)影响因子超过平均值3倍的论文,每篇奖励现金肆千元(¥4,000)、科研经费贰万元(¥20,000)。

第八条 对在Nature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现金壹万元(¥10,000)、科研经费拾万元(¥100,000)。

第九条 论文奖励不重复计算,就其中奖励额最高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 科技成果申请专利或进行版权登记时,由课题负责人提交申请表和技术资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提交“成果办”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与版权登记所发生的费用、发明专利授权后的证书费和三年内的年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授权后的证书费和当年的年费,由学校支付。 第十二条 专利授权后,发明专利每项奖励现金贰千元(¥2,00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现金伍佰元(¥500)。

第十三条 鼓励专利技术入股企业和实施转让。

专利技术以无形资产形式入股企业所占的股份,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学校60%,技术发明人占40%;专利技术实施转让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税后收入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学校50%,技术发明人50%

学校或学校控股企业使用专利技术取得经济效益,技术发明人可在该项专利技术使用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10%发明人所在学院(系)的收益权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对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学校分别奖励现金拾万元(¥100,000)和伍万元(¥50,000)。

第十五条 涉及国际知识产权管理者,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内奖励的费用来源于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法(试行)》所提取之校科技奖励基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11日起施行,适用于200611日起发表的科技论文,200711日起产生的获奖成果和知识产权。学校现行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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