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学院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2023-03-26 03:08:2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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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学院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教师是教学的主导,为保证学校培养的人才符合社会的需要,需要建立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针对学校专业设置灵活的特点,需要建立一支机动灵活、质量较高的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北京城市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符合大学教师的基本要求。

2、属于各大学、学院的教学骨干,理论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果良好;或属于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技术或管理骨干,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得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3、学历一般为硕士及以上,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4、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5、各学部聘用的在读博士(在读博士中原高校教师除外)的比例不得超过各学部兼职教师总人数的15%

二、兼职教师的聘任步骤

1、兼职教师以学部为单位进行聘任。各学部可以利用网络等渠道公布各学教学、科研、管理的各项任务,以及拟招聘人员的数量和相应的课程要求。

2、对初次应聘的兼职教师,应要求兼职教师提供学历、职称等证明文件原件,并由各学部组织试讲后择优聘用。

3、学部决定聘用的兼职教师,应填写《北京城市学院兼职教师(非全日制用工)登记表》,按照自愿原则选择签订书面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或者《承诺函》,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

4、各学部应在聘任兼职教师时发放兼职教师须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请兼职教师签字予以确认。

三、兼职教师管理

1、兼职教师的管理由学部教务科和校教务处负责,学部主管教学副主任负责聘用,学部教务科负责办理聘用手续、对兼职教师进行日常管理考核以及通知解聘等,校教务处负责政策指导及备案工作校部两级要加强监管,通过督导和学生评教等方式及时了解兼职教师的任课情况,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2、初次来学校兼职的教师,学部教务科应要求兼职教师提供相应证件(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学部教务科于当年的5711月底请分别将春、夏、秋季学期聘任教师的名单、新聘教师的相应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兼职教师的证件(职称、学历、职业资格等)的复印件交教务长办公室备案。学部须将教师信息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如有变化要及时修改。

3、初次在学校兼职的教师,各有关部门须在开课一个月内聘请专家或有关课程负责人听课,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兼课教师在学校的授课课时累计平均每日不超过4课时,每周不超过20课时。

5、对已签订书面的《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书》或者《承诺函》,或其他确定双方为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的书面文件,各学部教务科应妥善保管该等文本原件。

6、对违背北京城市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教学事故者,按照《北京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进行认定和处理。对出现一次一级教学事故、二次二级或三级教学事故、三次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予以解聘。

各学部解聘兼职教师的,应由兼职教师在解聘通知上予以签字确认,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兼职教师,并保留相应的通知证明文件。

7、如兼职教师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应要求兼职教师出具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并予以存档。

8、兼职教师的课酬标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个学期评为优秀者可酌情提高。兼职教师课酬的支付结算周期应不超过十五日。

9、长期在学校兼职的优秀教师可以在培训和其他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附则

1、本规定自20101月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北京城市学院教务长办公室。 2、各学部制定的兼职教师管理具体规定,应不违反本规定,并报教务长办公室备案。

附件1《北京城市学院兼职教师(非全日制用工)登记表》 附件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文本(向人事处索取) 附件3《承诺函》(向人事处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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