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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及时反馈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下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应当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行政管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应当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纠纷案件,纠正下级行政管理机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七、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主管局备案。
八、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下级行政管理机构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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