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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督查督办管理制度
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各项决策和工作措施的落实,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
(一) 落实公司总体工作部署和公司领导重要指示;(2) 落实公司的工作目标、会议精神和决定;(3) 各部门(单位)工作计划所列事项;(4) 公司合同、协议中需要监督处理的事项;(5) 公司领导交办、批准和调查的事项;(6) 本级部门(单位)委托的监督事项;(7) 其他确需领导监督、督促和临时交办的事项。第3条组织和领导 建立以行政管理部为主、其它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行政管理部专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
第四条公司其他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岗位责任制,按照各自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落实各项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通过《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履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第六条工作程序
监理工作包括:项目立项和任务分解、领导批示、承诺、延期、督促、反馈、审核、撤回、归档等程序的监理。
(一)督查事项立项:督查立项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与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基本一致。
(二) 公司领导批示:对于需要纳入监督处理的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监督处理工作联系单中列出监督项目的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项目审批部门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部门(单位)实施。
(三)承办:相关部门(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
处理报告应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监理项目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接受监督的部门(单位)完成承诺的期限为《监督检查联系单》或公司领导指示规定的时间。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承揽任务,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自收到督办联系单之日起计算,节假日顺延)及时上报,并由行政部门协调。
(四)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事项完成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和预计完工时间,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批准或移交主管领导批准。承办部门(单位)提交延期申请的,主管领导或行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计算,节假日顺延)对申请人进行审批。批准申请人时,应当说明具体完成时间。 (五)督办:督办事项由行政管理部按照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进行。
行政部按照办理时限的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监督、会议监督、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监督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监督项目进行督促,督促承办部门(单位)及时处理。集中力量督办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及时监督、跟踪和监督突发事件的处理;年度工作可以分阶段进行监督和处理。处理和实施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的,由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确需报分管领导协调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协调,尽快解决问题。
(六)反馈: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的向行政管理部反馈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行政管理部需将承办部门(单位)的反馈情况整理汇总,并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承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行政管理部和有关领导审结,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七) 审查:对承办部门(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一是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将承办部门(单位)提交的处理结果退回,归档或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是分管领导对行政管理部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及时交行政管理部整理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及时进行退办,交行政管理部退回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第三,主管领导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和完成回避的期限; 四是对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结果,分管领导或行政管理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办结报告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并签署意见。
(八) 归档。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行政部应将调查过程中的领导批示、原始调查情况、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归档备查。 第七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 监督工作要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落实公司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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