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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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城

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

【字 号】冀价行费[2008]7 【施行日期】200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

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8]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现就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后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

(一) 2008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实施范围包括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等)。免除学生杂费后,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

(二)免除学生杂费后,城市学校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参加中考的学生代收中考报名考务费。

(三)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二、严格执行省定收费政策

(一)课本费。课本费为国家规定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教材费用。城市区学校课改后的课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执行省物价局冀价行费[2008]3号文件规定,各年级课本费不得突破省定最高限价(见下表)。

城市区公办学校课本费最高限价 单位:元//



年级

1年级 2年级 3年级 4年级 5年级 6年级 7年级 8年级 9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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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二)作业本费。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执行省物价局冀价行费[2004]41文件确定的标准,即12年级每生每学年12元,36年级17元,7-9年级28元。如需购买练习册等,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收费标准为学年收费标准的50%。因秋季学期教科书为全一册,造成学期收费标准高于学年标准50%的,可按当期教科书实际价格收取,但学年课本费收费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各市不得突破。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节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三)寄宿生住宿费。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各设区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待国家有新规定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小学收费行为

(一) 学校要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学校不得收取保险费、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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