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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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实

施意见



当前,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难以执行到位、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人员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制约了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切实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全面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严厉惩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 1 / 2










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8]204)的有关要求,

现就我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全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成员单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有关处(局、室、队、庭)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设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局、室、队、庭)负责同志和联络员组成。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办公室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研究决定当年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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