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站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2022-11-11 11:20:4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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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站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 救助人员甄别难 (二) 拒不离站,重复救助

(三)救助站成了“救助医疗院”,医疗费开支超百万

有些单位和群众将无人照顾的体弱多病老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和有明显外伤的人员送到救助站大门口后一走了之,将救助站作“医疗院”“万能救助基地”2003116日下午,由两名拒不说明情况的年轻人将一位无名氏送到深圳救助站求助。值班医生检查,初步诊断为酒精中毒,小便失禁,有明显偏瘫症状。因其不符合救助条件,救助站工作人员如实向来者说明情况,对方却遗弃病人在大门口。出于人通主义,由救助站打电话“120”联系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又如,20031211日,由一男子将在深圳盐田某路段遇车祸造成双下肢瘫痪的受助人员到救助站求助,救助站接收后送深圳武警医院诊治。肖副站长反映,建站一年多来,站里已为救助人员负担的治病、治院的费用超过100万元,其中上述2人就医疗费就高达15万元以上。对于这项超范围的医疗费开支,长此下去,市财政部门拨付深圳救助站的救助经费实在难以承受。

(四)没有执法手段,救助站工作人员常受骂挨打,身心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深圳救助站建站一年来,尽管站里工作人员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站内环境设施,拆除铁门、铁栅栏,实行开放管理,完成收容遣送向救助服务的方向转换。但是,由于进站的受助人员来源复杂,心态各异,缺乏遵纪守法和尊重他人的意识,他们进站后寻衅滋事,无理取闹。当其中一些人提出要钱索物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便破口大骂;在站内起哄,大吵大闹,甚至有的肆意损坏公物、拆卸木架床、打碎玻璃窗,破坏消防设施。工作人员被打骂现象时有发生。自实行救助管理以来,站内有17工作人员被打,有2名被打成重伤。还有一名四川籍的受助人员为要求更换假肢,强行闯入站长办公室,欲殴打唐站长。据了解,在进站的受助人员中,有80%以上身患疾病或慢性传染病。工作人员常与他们打交道,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由于站内经费有限,工作人员都从自己工资中拿钱购买预防药品。

(五)未成年人管理难、返乡难

截至今年7月底,深圳市救助站已救助未成年人650名。他们大多是由派出所等单位送来,多数有小偷小摸等不法行为,曾长期在社会流浪,身上有许多恶劣习惯,自由散漫、不服管理,还报假名,提供假信息工作人员无法查找其亲属,无法送其返乡,致使滞留救助站的未成年受助人员越来越多,目前该站里仍滞留有28名未成年受助人员。如何加强这些孩子的教育帮助,抢救下一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六)《办法》和《细则》对救助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太过原则


据反映,在贯彻《办法》和《细则》中,第一线救助工作人员都对救助对象的规定感到很棘手,无法弄清什么人是应救助的,什么人是不应救助的。他们同说:“在《办法》中规定救助对象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是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乞讨人员”两种,还是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的乞讨人员“一种”;而什么叫“生活无着”?农民从农村进城务工,刚到城市,没有找到工作前,既没有地方住,又没有钱用,这是否可视作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城里靠捡垃圾、捡破烂为生的人员,算不算是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细则》第二条规定:“城市生活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这些规定太过抽象,不便执行。不要说这些人不愿意向救助站救助,就是进了救助站,要弄清其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没有一段时间,也难以弄清楚。据肖副站长反映,深圳救助站接待的“八种对象”中,在《办法》和《细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而另一方面,真正流浪乞讨人员大都不愿意进救助站。而这些在口岸和繁华街市流浪乞讨或职业乞丐往往是由派出所和城管办“护送”来的,这种“护送”是否有一定强制性,是否与《细则》规定的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救助”相抵触?因此,有一些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和原来从事收容遣送工作的知名人士说,新的办法是不会有强制公民自由条款的,只有在被救助人主动要求的前提下,救助站才能履行其职责。应该说,这里被动的。但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最需要救助的人,也就是流浪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危重病人,对他们的救助应该是有关部门的一种主动行为。如果把这个界定的权力交给执法者,其权力不受严格监督和制约,新《办法》和《细则》界定的救助对象就不可能实施。由于救助对象界定不明确,致使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该救助的得不到救助;相反,不该救助的却得到了救助。

对策思考

一、在由全国人大组织学者、专家深入调研救助管理的基础上,尽快就我国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立法

二、敢于执法,严厉打击以流浪乞讨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转变观念,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后,社会形势有明显的变化,给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例如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增加,强乞硬要现象突出。有些地方管理不力,责任不明;有的地方宣传不力,有关部门相互推诿,协调配合不够。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市委及综治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的市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及综治办、公安、民政、城管办、卫生、工商、交通、财政、法制、铁路等部门组成。这种做法收到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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