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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三条 全日制博士生的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的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全日制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学费标准为7000元/生·学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收费。
第四条 学费的收缴年限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的学制计算。学制为2.5年者,第三学年的学费按第三条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秋季学期开学初按学年缴纳学费。 第六条 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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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入学资格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缴纳学费,自正式入学起按规定缴费。学费标准按照正式入学学年标准执行。
(二)因公出境
因公出境的研究生正常缴纳学费。 (三)休学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复学后按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学费按复学时标准执行。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无需缴纳学费。
第七条 学籍终止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实际学习时间收取学费,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收费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生1000元/生·月;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800元/生·月;全日制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硕士生800元/生·月;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700元/生·月。
(二)新入学的研究生因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入学资格者不缴纳学费。
(三)学籍终止时涉及学费退还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认定后由计财处办理退费。
第八条 入学“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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