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浅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欢迎阅读!
浅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党内法规的重要定位。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不仅对从严治党有着重要意义,还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我们需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化建设,更好地规范党内权力运作,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及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关键词:法治;规范;法律;纪律;
一、党内法规的概述
党内法规,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由执政党专门组织制定,规范和約束党内行为的总称。它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度为核心,包括党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组织制度、生活制度、工作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等在内的多层次、立体化的规范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在党规与国法之间架起了一条沟通的“桥梁”,不仅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包含国法和党规在内而更具中国特色,也深刻体现了执政党从严治党的决心。而鉴于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我们更应思考如何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二、党内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是相互对立或割裂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一)二者之间的联系
1、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体现出二者在根本价值指向上是一致的。党内法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让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国家法律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人民利益”这个价值追求上趋于统一。
2、功能上的互补性
党内法规可以通过执政党自身严格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全党带头守法、保证执
法、支持司法,从而发挥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有力保障作用。国家法律对党内法规提出了合宪性和合法性的标准和原则,促进并保证了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建设到形成所积累的成熟经验也能为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重要帮助和借鉴。
3、制度建设的衔接性
《中共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遵循宪法法律,就是要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以党章为根本,就是要按照党章确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任务,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这不仅关系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是否相衔接,而且关系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是否相统一。
(二)二者之间的区别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方式及表述不同。国家法律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而党内法规是由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发布的,其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及省级党委。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表述可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指的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党内规范体系”则指党规党纪。
2、适用主体及范围不同。国家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国公民的底线,适用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党内法规由执政党专门组织制定,是所有共产党员的底线,适用于所有中国共产党组织及其党员,适用范围较窄,具有主体特定性和社团性。因此,国家可以要求包括所有党员在内的全体公民遵守法律规范,却不能反过来要求所有中国公民遵守党内规范,可以说,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之所在。
3、要求不同。党内法规是党的纲领、路线、政策得以贯彻实施,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每个党员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根据中国共产党立党执政的宗旨,党规党纪要求党员在特殊情况下应做出自我牺牲或奉献自我;而国家法律则不会对公民提出这样的道德要求,它只要求公民行为符合最低的法律要求即可。因此,法律对守法者的要求可以叫做“理性人标准”,而党规对党员的要求则采用“党员标准”或 “先锋队标准”,其更侧重于道德方面的标准,要求更高。
三、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原则与方法
法治中国的建设,有赖于规范体系的支撑。除了通过法律来规划国家治理的目标,设定国家治理的重心,还应同步发挥纪律、政策、道德等其他多种规范的作用。建立多元高效一体的社会治理规范体系,需要进一步化解各类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强规范的融合,并合理设定相互之间调整边界。
(一)完善党内规范体系,应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中共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指出,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内部的规范,宪法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为其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做好党内法规的修补废工作,增强党内法规协调及创新
2013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的完善。只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才能保证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应保证其贯彻落实
任何制度的权威都来自于强有力的执行,法律制度如此,党内法规亦如此。当前,党内法规制度重制定、轻落实的问题层出不穷,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党内法规体系的成效及权威根本无从提起。因此,要不断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受警醒、明底线、守规矩,在实践中,养成自觉按照法规制度做人做事的习惯,把党内法规的要求转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此外,还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只有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才能落实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对党内监督提出的新要求。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我们党是一个有着八千多万党员的大党,肩负着带领13亿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艰巨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面对着各种挑战和风险。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严字当头、从严治党。而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需要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化建设,更好地规范党内权力运作,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及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VAn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