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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9]1283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9.10 【实施日期】1999.09.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1 / 3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
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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