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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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作者:杨洪素

来源:《活力》2012年第0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和谐社会主要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就是要保证资源配置的严格公平。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财富都是合法、合理付出劳动且正当手段所得,大家也都能平和的接受。人与人之间关系是和谐的,社会也安定和谐。而现在的情况是收入差距扩大,收入分配不公。这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而是我国体制转轨时期所特有的现象。从我国存在的利益集团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倾向采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李强教授的划分方式:殊获利者集团,普通获利者集团、利益相对受损集团和社会底层集团

特殊获利集团,有时也被称为既得利益集团,对于其构成,之所以用特殊来形容他们,就是因为他们在改革开放中,都凭借他们各自的优势,为自己获得了超出一般水准的利益。这个集团的组成主要包括:掌握公共权力并将之收益化的部分政府官僚;与这些官僚相勾结,进行权钱交易的商界群体;由各个垄断行业组成的群体,他们凭借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对资源的垄断性占有,获取高额垄断收益,并已经产生了维护并实现本集团利益最大化的意识。由于这部分特殊获利集团获得了相当规模的利益:因此这些集团无一例外地表现出极端忠于本集团利益的倾向,这就使其在很多时候充当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阻挠者的角色。 该集团的成因有两条:(1)从党建的角度来看,某些地方,某些领域的党组织和领导者治党不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督导。这些做法无疑助长了既得利益者的嚣张气焰,加速了他们向既得利益集团的转化。(2)制度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还处在一社会转型的时代,法律制度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漏洞和不协调,这就给这些特殊获利者以生存的土壤。

特殊获利集团对社会心理的影响是极具破坏性的。其主要表现在:社会转轨期间。由于缺乏足够的渠道和能力来监督制约权力,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权力资本参与收入分配,并由此产生了许多寻租行为、权钱交易、腐败滋生等。这些丑恶现象所带来的影响难以估计,结果是造就了一批暴富者。这些人的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社会收入分配过程,使得正常的收入分配不能体现人们的付出,也不能反映人们的,实际能力差异,对社会心理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一些行业凭借其在传统体制下获得的垄断地位,利用不公平价格和政府背景:获得了该行业的垄断地位并获取了高额的垄断收益,如电信、电力行业。这部分行业对收入差距扩大有着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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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配置严格公平保证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也就是说,只有当资源严格公平配置时,和谐社会才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那么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政策改善现实社会环境,保证资源的严格公平配置。

下面。在当前社会转型条件下,提出几条政策性建议:

第一,政府利用政策工具干预初次分配。包括两方面:其一,对教育机会均等的干预,即通过立法进行义务初等教育,普及高等教育,增加财政预算比例使学费下降,实施专门的培训计划等,使得处于弱势的群体能有更多的机会提高劳动能力,获得增加收入的机会;其二,对财产占有机会均等的干预,即通过征收高额遗产税,对非劳动收入即各种财产收入征收高额税。防止财产在不周利益集团分配不公的现象走向恶化的趋势。

第二,政府应发展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进行二次分配。政府利用社保体制进行转移支付,这种转移支付不仅包括失业救济,还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在内的一揽子支付,它在平均收入分配方面具有很大的直接调节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健全的社保制度一定是覆盖全面的。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广,大量城市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第三,发挥三次分配的作用。所谓三次分配,指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来的分配方式。很多人质疑它的可行性。但是,只要我们稍微借鉴一下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就不难看出,随着收入的增加和文化道德观念的提升,慈善事业就会成为调节贫富差别的重要平衡器。随着三次分配理念的深入人心。可以有效弥合由于经济实力与社会地位差距带来的社会阶层的对立倾向,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大有裨益的。政府应该鼓励表彰这种慈善捐助,并应努力引导这种正确的意识形态成为主流意识。 第四。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力度,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从根本上铲除特殊获利集团滋生的土壤,用制度约束、市场调节、舆论监督三管齐下,消灭灰色收入和福利腐败等不平等现象。

第五。经济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群体开放相应的渠道,增强其利益表达能力,使其能真正参加国家政策的制定。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对农民群体,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他们很难通过正当途径表达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也是许多群体上访事件的缘由。此外,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底层人员也都面临着这种尴尬的处境。为此,我们建议可以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鼓励并帮助其成立类似互助组织的半官方机构,这个组织可以将技术培训、法律援助、代理维权申诉等多方面功能结合起来。同时也要赋予组织相应的代表权。使其获得与其他集团平等谈判、分享改革成果的权力。这样,此类组织就可以将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合法化、正规化。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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