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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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教务处

201124



关于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抄袭情况

进行检查和处理的通知



为了端正学习风气,规范学术行为,研究决定,对我校2011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抄袭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抄袭:

1.抄袭关键的观点、数据、图表。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 (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为自己原始创作的除外)

2.连续200字雷同,未注明出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3.注明出处,但引用字数超过全文字20% 4.学院认定出的其他抄袭行为。

二、抄袭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 1.轻度抄袭:

1)注明出处,引用字数超过全文字20%但不超过30% 2)未注明出处,雷同字数200-400字;

1


3)学院认定的其他轻度抄袭行为。 2.中度抄袭:

1)注明出处,引用字数超过全文字30%但不超过40% 2)未注明出处,雷同字数401-1000字; 3)学院认定的其他中度抄袭行为。 3.严重抄袭:

1)注明出处,但引用字数超过全文字40% 2)未注明出处,1000字以上; 3)抄袭关键的观点、数据、图表 4)学院认定的其他严重抄袭行为。 三、处理办法

对于在论文审查过程中或答辩过程中发现具有抄袭行为的毕业论文(设计,根据抄袭程度做如下处理,直至论文中无抄袭现象方可进行答辩。

1.认定为轻度抄袭者,责令其修改论文。

2.认定为中度抄袭者,责令其修改论文,并给予警告处分。 3.认定为严重抄袭者,责令其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并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被认定为抄袭行为的学生,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5.若导师所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中度抄袭,给予通报批评,被认定为严重抄袭,按教学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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