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府院联动联络处工作制度(排版稿)》,欢迎阅读!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府院联动工作经开区联络处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打造“四最” 一流营商环境,实现建设全省 营商环境一等市工作目标,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 院)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 共同成立市府院联动工作经开区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 为保障联络处日常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处办公室设在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 会提供办公场所和设施;市中院派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负 责联络处日常工作。
联络处主任由经开区管委会和市中院分管府院联动工 作的领导共同担任,经开区机关党委(综治办)、财政局(金 融办)、经发和科创局、金湖办、金都办、金巢办等部门负 责人和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为联络处成员。
联络处刊刻“市府院联动工作经开区联络处工作专用 章”。 第三条 联络处以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运行为目 标,坚持依法规范、联动高效、服务大局的原则,最大限度 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
第四条 联络处工作职责是:
(一)经开区企业破产处置的府院联动工作,为经开区 “僵尸企业”出清工作提供司法指引;
(二)经开区企业涉法涉诉信息归集、流转工作; (三)涉企纠纷诉前调解、重大案件会商工作;
(四)为经开区管委会项目招商、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五)为经开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提供必要的司 法
服务;
(六)法制宣传工作;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联络处建立双向工单制度。
经开区管委会需要与市中院联络工作的,涉及第四条第 (一)项工作由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向联络处派 发工单;涉及第四条第(二)至(七)项工作由经开区机关 党委(综治办)向联络处派发工单。
市中院需要与经开区管委会联络工作的,由市中院民事 审判第二庭向联络处派发工单。
第六条工单流转实行限时、闭环管理。联络处自收到 工单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转派。
接收方应在收到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 面形式向联络处反馈办理情况。
接收方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应在办理期限 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内向联络处说明原因,并在办理期限届满 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阶段性办理情况。
联络处自收到反馈情况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派单方 转递。 工单原则上实行信息化线上流转,无纸化办公,确保流 转便捷高效。
第七条联络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联络处主任召集,总 结联络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会商有关企业破产处置、重大 案件处理等事项,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处主任可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第八条联络处建立重大案件、重要事项专题会商制度。 对企业破产处置、重大案件处理和企业上市、并购、重 组等重要事项,联络处应组织专题会议进行研判会商。
重大案件、重要事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该部门应派 员参加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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