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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1.03.30 2021.03.30 鲁能源办〔2021〕47号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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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实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标准
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公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均须认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 1.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主动公开。
2.依申请公开。涉及特定群体利益调整、无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
3.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涉及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交流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
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规范认定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公文起草处室(单位)为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责任部门。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公文,公开属性由牵头起草处室(单位)负责认定。
1.公文起草阶段。起草公文时,起草处室(单位)要坚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应公开、尽公开”原则,认定拟发文件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对拟定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要说明不能主动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2.公文审核阶段。办公室负责对拟印发的赋文号公文是否认定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对于未认定公开属性或未说明不主动公开依据和理由的,不予履行发文程序。
3.公文公开阶段。主动公开的公文,起草处室(单位)应在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在局门户网站政策文件类栏目中公开全文。 三、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履行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确保相关工作落实落细。
2.动态扩展公开内容。各处室(单位)每年要对本处室(单位)不予公开的公文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公文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要予以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予以主动公开,逐步扩大文件的公开范围,防止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属性滥用。
3.强化监督检查。办公室要对各处室(单位)政府文件公开属性认定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督促立即整改落实。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3月3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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