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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主体 7.3.1 标题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7.3.2 主送机关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见7.4.2。
7.3.3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7. 3.4 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请示报告意见和函等文种使用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使本市行政机关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特就“请示”“报告”“意见”和“函”等文种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行文目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文种 二、关于请示文种的使用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必须是市政府审批事项或请求市政府指示事项。
2.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二)“请示”的办理。
1.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后,即由有关秘书处室按程序登记、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请示事项是否需由市政府审批或市政府办公厅办理。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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