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代理权限有哪些

2022-10-20 04:49:5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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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代理权限有哪些





1、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2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一、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代理权限有哪些 在这类案件中,ls有以下代理权限: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代理ls 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ls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ls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代理ls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ls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二、刑事自诉不受理裁定书什么时候出?

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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