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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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银发[2003]121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3.06.05 【实施日期】200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3]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1 / 2










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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