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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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200812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多通道、多规格、模块化(3M宽、专、交的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学分制条件下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等跨学科交叉学习的教学改革,满足学有余力、学业优秀学生的修读要求,根据《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浙大发本[2008]116号)《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管理细则》(浙大发本[2008]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设置和教学要求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修读并完成主修专业之外,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双学位的还应参加毕业设计等环节),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应在完成双专业培养要求的基础上,再完成相关课程、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三条 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按照该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培养方案应涵盖专业主干课程),经本科生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系)根据学生人数自行确定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教学形式。学生人数较少的,可采用学生个人选课办法随现有课程班上课,学生人数较多的,可单独编班。个别特殊课程可采用网络课程自学或 以考代修形式修读。单独开班的,须报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安排,期未考试安排在考试周进行。

第五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任务书由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下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单独开班的,应计教学工作量,所需经费、教学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


第二章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报名、修读要求

第六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资格标准由开设学院(系)制订;学生原则上应选择跨一级学科专业、跨学院(系)或跨门类的学科专业进行修读。

第七条 学生可在第二学年起,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学习。申请时间为春学期或秋学期第45周。

第八条 学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并公布录取信息。录取学生即可参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相关课程的网上选课,并从注册后的下一个学期开始修读。

第九条 学生也可在未报名注册情况下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有关课程。学生在修读过程中可申请补办注册手续,或者在完成相应课程之后申请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业证书。考虑教学资源容量,学校优先满足注册学生的选课学习

第十条 学生在了解有关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等情况后,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修读计划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与主修专业的基础课专业课相同的,经学院(系)认定后可免修。双专业/双学位要求的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替代,但允许融合设计、联合实践、合并论文答辩。

第三章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低于有关要求时,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应给予警示。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日常教学教务管理工作主要由开设学院(系)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选定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可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的成绩管理按《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08]98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制时限和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申请延长学制以完成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课程学习,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以旁听形式修读所缺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分,经开办学院(系)初审,报本科生院学务处审核后,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证书(其中双学位证书的发放需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九条 学生主修专业不能正常毕业的,不得授予双专业/双学位证书,待其主修专业正常毕业后,再予补发。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相应学分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修读并取得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证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起实行,2009级以前参加辅修专业和双专业/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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