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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法上因果关系——重看《审死官》随笔
看过周星驰主演电影《审死官》的,应该都会对影片中开始阶段宋世杰接的一个案子印象深刻。片中,甲将乙打成重伤致死,宋世杰通过以比甲打乙更加重的方式打甲,辩称如果甲十年八年后死亡与之无关而推导出乙的死亡与甲的伤害行为没有关系(片中甲当天下午打乙,乙于第二天上午死亡)。事实上,我国古代有所谓保辜制度: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者限10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它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即是,以拳脚将人打伤,若被打之人在10内死亡,则以杀人罪论。所以,依古代法,甲构成杀人罪,同样,若甲在10内死亡,则宋世杰构成杀人罪。宋世杰的答辩着眼点在于因果关系上面,事实上因果关系有其特定性,在一具体的情形下,讨论因果关系才是有意义的,不可能我一拳打死一个小孩而诡辩称若这一拳打在拳王泰森身上他不会死而否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体质强弱有别,一人行为致另一人死亡,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因果关系是特定的,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完全由死亡结果来衡量因果关系,如两个朋友多年未见,突然有一天相见,甲高兴之余朝乙胸口捶了一拳,结果乙因有心脏病挂了,则在刑法上不认为有因果关系(这并不是说行为与结果之间无事实上因果关系而只是说无刑法上因果关系而棉与刑事责任,当然我国传统刑法教科书一般倾向于作为意外事件处理,这涉及犯罪构成理论及因果关系的体系性地位的问题,在此不赘)。再回到前述电影中案件,对甲之行为犯罪构成分析(基于现行刑法视角):甲之行为——随便飞身过去打了乙两拳,甲作为理性人,应当明知乙之体格可能承受不住其击打,其击打应当说是有伤害目的的,宜评价为伤害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应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宋世杰,其击打甲之行为,明显无伤害之目的,只是单纯的殴打,若致甲死亡,则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殴打与伤害应予区分,当然这种区分是比较难得,大致是看其外在行为模式,程度,性质等方面。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大致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等几种学说。所谓条件说,即按照“若无前者,则无后者”的标准判断,其缺陷是十分明显的,按此标准,犯罪人的父母的生育行为都是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若犯罪人不降生,则不可能有犯罪行为,则不会有犯罪结果),当然这可以通过实行行为将其排除。所谓原因说,也称原因与条件区别说,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区别原因与条件,如交通事故致人重伤,送往医院救治因为医院失火而死亡,则对于死亡结果肇事行为只是条件,失火是原因。原因说是为了克服条件说的宽泛而提出的但是其缺陷在于没有提供一种区分原因与条件的标准。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行为与结果的社会相当性,即在通常情况下,行为是否会导致结果。又分为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及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主观的因果关系说,以行为人在行为时能否预见到结果为准;客观的因果关系说,以行为时社会一般理性人是否认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为准;折中的因果关系说,以行为人能预见以及社会一般理性人预见为准。如同样以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来说,如甲精通电路知识,经过实地考察他认为A医院的电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没有报告义务),在未来几天内很可能发生火灾事故,于是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撞伤其仇人乙,并将其送到A医院,果然,之后A医院失火,乙在火灾事故中死亡,则认为其行为与死亡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按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抑或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都是)。当然,这其中涉及利用社会中存在的风险致人死亡的责任问题,经常提到的例子是哥哥甲希望其弟弟乙死亡以便其单独继承遗产,他认为飞机失事容易致人死亡,便买了一张机票让其弟出国旅游,结果其弟所乘飞机失事,其弟死亡,则通过客观归责理论,甲买机票的行为并不是杀人行为,其不用承担责任。其中所蕴含的原理是飞机航空事故是人类社会生活活动中所接受的风险,甲并没有增加乙死亡的风险,其行为是不应该归责的。但在上例中利用医院电路安全的异常隐患,应该说是增加了乙死亡风险的,应当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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