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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行政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和《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教社政[2005]375),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坚持“八字”方针。即:“高进” 、“严管” 、“精育” 、“优出”;体现“三双原则”。即:“双重身份”、“双重管理”、“双线晋升”。
第四条 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管理、培训、考核、待遇和奖惩依据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任 职
第五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辅导员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二)思想品德优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无私奉献精神,讲团结,顾大局。
(三)组织观念强。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纪律严明,作风正派。 (四)业务素质好。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咨询指导及相关科研的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身心健康,仪表端庄。具有作为教育者良好的气质、形象和充沛的工作精力。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辅导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教师,又是行政管理干部。
第七条 辅导员应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教育和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目标、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法制意识、良好的品行操守及健康的心理。
第八条 抓好学风建设,教育指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勤奋学习,完成学业。主动与任课教师配合,抓好学生的专业学习。 第九条 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理解学生;经常与学生沟通情况、交流思想,结合学生实际,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关心学习、生活上有困难、心理上有障碍的学生,做好帮困助学和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条 指导学生的党团组织建设,注重发现和培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并协助党组织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工作。选拔、培养学生干部,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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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学生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科技创新、青年志愿者和社团等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主动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研究,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职业规划指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相关专业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鉴定、组织纪律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
第四章 配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按教育部规定的辅导员与学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严把“入口关”,实现辅导员的“高进”。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在辅导员选聘时,严格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和选聘标准进行选聘。辅导员选聘的标准: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具有硕士学位,热爱学生工作,有学生干部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第十七条 辅导员原则上应干满三年,三年后,有从事任课教师意愿的,符合教师条件,系(部)同意接受,经过考核,可有计划地转入教师系列。
第十八条 辅导员要实行学院和系(部)双重管理。学生处对辅导员进行宏观指导、管理和考核;系(部)负责对辅导员工作具体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处对辅导员可在全院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统一调配和调动。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学院和系部要加强辅导员培训工作,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辅导员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常规培训与专题培训、校内培训与校外培训相结合的多形式、全方位、可持续的培训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和系部要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形势政策、管理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积极支持辅导员参加教育部、教育厅主办的各类辅导员培训班,学院每年暑期举办辅导员集中培训或辅导员论坛,开展辅导员工作培训和经验交流;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调动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学生情况,移交文件和有关资料,未交接,不得离岗。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班会制:每周召开一次班会,总结安排班级工作,进行专题教育或讨论座谈;或开展形势政策教育。
(二)日志制:对每天开展的工作和发现解决的学生、班级的问题,及时记入工作日志。
(三)联系制:要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积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独特作用。
(四)听课制:要经常深入课堂,听所带班级的课,并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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