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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一、什么是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办理条件 1.举办者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组织机构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决策机构。其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教育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办学场地
(1)办学地址须在本辖区内,办学场所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无隐患,有安全疏散双通道,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
(2)办学场地须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工程质量鉴定书,以及消防部门提供的合格证书(申办时先提供整座楼房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和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待初次考察通过后,举办者再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作为教学场所使用的单体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3)建筑面积:培训中心500平方米,培训学校1000平方米;
(4)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属租赁教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4年。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
4.教学设施、设备
有办公室、教室以及与设置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等,其设备的总价值不少于5万元,并有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材料。
5.注册资金
培训中心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在验资报告上体现);
6.师资条件
(1)校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担任,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8岁(专职);
(2)教师:有一定数量与培训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达到相应任职条件,不得聘用公办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兼职、兼课。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7.章程(范本由本区民管办提供。) (二)管理人员
1、专职管理人员(包括校长)不得少于3人; 2、会 计:持有会计证(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四、所需材料
1、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1份)
4、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7、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每个地方需要的材料会有差异,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可以到当地的教体局咨询。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举办者向教体局民管科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
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
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
教体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议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
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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