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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明朝司法制度的特点是它具有规范性、法院运行自守性和明确的治安秩序等特征。 一、规范性。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规范性。明朝时代,政府在立法上十分严格,一些概念及其有关法律都清晰的被描述和解释。在明朝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各有定法,使得社会治理更加细致入微。以科举制度举例,它是明代实行的一种公认的精英选拔制度,它给社会上不同层次的学者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
二、法院运行自守性。明朝司法制度的另一大特点是法院运行自守性。明朝有一套公正、完善的司法机构,每个法院都有一套固定的法律程序,负责处理判断案件。司法机构和法官也不会向任何人让步,无论是身份高低还是背景大小,任何人的案件都会进行审理,每个法官都要求不偏不倚,不以私徒为贵,不任凭随意为上。同时,官府也对法院的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对采取不当措施的法官予以指责,以保持司法公正。
三、明确的治安秩序。明朝司法制度的第三个特点是社会的治安秩序非常明确。毋庸置疑的是,明朝的秩序更加有序和定期。明朝颁布了一系列社会秩序条例,其中有些规定禁止暴力犯罪、逃税行为、使用“非公正的手段”、对对象利用关系等不良行为,有效的防止了社会动荡和混乱,确保了社会治安秩序。
以上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三大特点,这反映出明朝政府有良好的社会管治体系,能够有效地维护和加强社会安全,确保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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