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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利进行罚款吗?
企业的经营中对员工的某些行为实施一些经济处罚是很平常的事。然而这些看似很平常的操作很有可能引发很大的劳动纠纷。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报酬是最大的生活物料来源,对于工资当然是非常看重的。用人单位利用制度或合同规定扣减工资,自然会产生纠纷。
在“扣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看似合理的扣罚制度,实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大多时候公司扣员工工资都是违法行为,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即是克扣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克扣工资情形
1、迟到、早退罚款过重,超过员工正常工作日薪; 2、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3、请事假除了当天工资额外扣罚; 4、工作任务、业绩指标未完成扣底薪;
5、强行要求员工捐赠、购买产品,从工资里扣除;
6、员工不辞而别、即辞即走、未交接工作离职,扣发党委工资; 7、孕期女职工请产检假,按事假扣工资; 8、员工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从工资里扣;
9、员工失职、违反流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扣除超过员工月工资的20%。 10、强制性购买非员工义务的保险。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哪些处罚风险: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克扣拖欠工资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降,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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