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22-10-27 07:08:2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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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商务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程序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局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

第三条商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程序。

第四条商务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公布和备案工作;单位内设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法律审核;单位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文字审核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商务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规范性文件文稿,并负责专业把关,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保留书面意见原件、会议签到、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同制订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式二份,送区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区法制机构对商务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制定程序




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五)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区政府讨论研究

(六)区政府讨论通过后,经办公文字审核,由拟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

第六条前置审查应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发,并使用统一的文号发布。同时,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和省政府法制网站公布。

未通过前置审查的,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报审查。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二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二份; (四)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施行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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