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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里学院文件
浙万院〔2008〕50号
浙江万里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切实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进一步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范围内,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专业授予。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的学术水平;
4.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非外语专业(除艺术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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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4考试;艺术类专业参加浙江省CET-3考试;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日语专业参加NSS-4考试。
第四条 结业换取毕业证书,并符合结业当年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一年内可申请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上述条款对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素质拓展学分完成情况、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等进行审核,并分别造具名册,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签署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因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不合格,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前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教务部审核,由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浙江省三等奖以上或宁波市二等奖以上学科专业类政府奖项者;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者; 3.获得本专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者;
4.在学校文件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排名前两位者(作者单位应为浙江万里学院,并以原件为准);
5.考取学历硕士研究生者;
6.艺术类专业学生获省级以上专业学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大赛三等奖以上者;
7.毕业论文(设计)经学院公开答辩并获得优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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