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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委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中心信息系
统整体运行,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委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系统”,是指我委各部门建设的面
向公众提供业务管理和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安全定级二级或以上;(2)价格5万元以上。
第三条 信息系统须依据《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
级定级指南》进行安全定级。填写系统定级备案表,撰写系统定级报告后向本地公安网监部门申报备案。完成备案后相关材料交予档案部保存。
第三条 完成定级的信息系统须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并授权相关人员实施。对系统的安全保护要求、正常和措施等内容应形成书面文件并留下相应记录,以便指导系统建设。
第四条 信息中心是中心信息系统建设统一协调单位。各部门
新建信息系统,须报经信息处参与立项论证、采购评审与项目验收等程序,并经信息处备案。
第五条 信息系统建设若出现以下情形,资产管理部门将不予
以验收登记入帐,财务部门不予以报销,信息中心不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1.未经信息中心参与立项论证、采购评审和项目验收
的;
2.信息系统供应商未达到相应资质的;
3.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4.其它可能影响我局现有信息系统整体运行的情形。
第六条 信息系统的调整、升级和运行维护方案,由建设单位
会同网络中心,与系统供应商谈判协商并签订协议。信息系统研发商,须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研发资质。 第七条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应组织人员进行测试验收,记
录各种数据,形成验收报告。由行政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复核,最后签字确认。
第八条 信息系统交付后,信息中心应清点设备、软件及文件,
做好设备资产的登记。同时对系统使用者及维护者进行使用培训,确保系统能正常运行。编制说明手册并分发到相关工作人员手中。
第九条 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按照我院有关网络
与信息安全规定,及时配合我局开展安全等级保护,安排专人管理,制定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服务器原则上统一安置于网
络和数据中心,不再单独建设机房。
第十一条 机房建设及改造需要选择有适当资质的工程供应
商并签订施工协议。合同中应明确安装场地参考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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