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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工作制度
第一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和建设信息撰稿工作。
第二条 项目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工作,积极扩大在地方和行业的影响力,树立企业正面形象。
第三条 媒体采访实行归口管理,在上级宣传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并经项目经理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
第四条 对外提供的新闻稿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发稿前统一由综合管理部审核,项目部领导审批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严守宣传纪律,对外宣传资料只提供本项目的情况说明,凡涉密内容和不宜公开的事项,未经允许不得向媒体提供。
第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和新闻单位接待工作。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舆情监控进行监督,定期对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涉及项目的信息内容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宣传报道和信息的统计。对重要信息报道遗漏或违反本制度中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九条 项目部未经授权或上级党组织授权,不得接受其他媒体采访,不得在网络或自媒体上发表企业重要经营、生产或节点的事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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