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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7]21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7.03.02 【实施日期】2017.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人社厅发〔2017〕21号)
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部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 1 / 2
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五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用政务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着力推进“五公开”
(一)将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各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随公文一并报批。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由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对没有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厅可按规定实行退文处理。
(二)将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部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部务会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已公开征求过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将公开要求落实到管理服务程序。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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