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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六个关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作者:王德胜
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6年第9期
中共白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王德胜
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法规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抓手,体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内在要求,调整执纪理念、执纪标准、执纪方式,正确处理好“六个关系”,确保贯彻执行到位。
一、正确处理执纪和反腐的关系
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要深入分析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准确把握两部法规的精神要义,科学理解从严执纪和惩治腐败的辩证关系。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并不意味着反腐败力度的减弱;抓早抓小,并不意味着放任严重违纪问题,而是要通过严明纪律,前移监督“防线”,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防止问题由小变大,管住“好干部”和“阶下囚”中间地带。要从严执纪,切实按照《条例》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坚决处理,严肃纠正,让违纪者付出代价,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党员干部从“违纪”滑向“违法”深渊,坚决遏制腐败增量。
二、正确处理存量和增量的关系
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两个方面、两大任务。解决存量和增量问题,守住纪律底线是关键、是根本。《准则》和《条例》将党章对党员的廉洁自律和纪律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提高针对性,增强可操作性,为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工作标准。纪检监察干部要握紧党的纪律戒尺,用好用足两部法规,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科学分析线索、排查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务求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要前移监督关口,注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前预警,防腐于未萌,治病于未发。
三、正确处理树木和森林的关系
纪律审查工作必须讲政治,必须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准则》和《条例》既突出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又重视管住大多数,对全体党员提出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要当好“伐木工”,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亮剑,以不得罪腐败分子就会得罪人民群众的认知,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坚决与腐败现象斗争到底,坚决拔掉“烂树”,清除害群之马。要当好“啄木鸟”,发现害虫,及时啄出,治病树、正歪树,抓早抓小、防治未病。要当好“保健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常打“预防针”,多开“保健药”,开展经常性教育,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当好“护林员”,把严明纪律的要求,覆盖到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净化土壤、浇水施肥、除草打药,保证每一棵树木都健康成长,实现整片森林的生机盎然,涵养良好政治生态。
四、正确处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
纪委管的就是纪律。把纪律管好管住,是纪委的职责。党规党纪是党员的行为底线,国家法律是公民的行为底线。党员是公民中的先进分子,党员的行为底线必然高于公民,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准则》和《条例》严格区分党纪与国法,去除与法律重复的内容,紧盯党员违纪行为,纠正纪法不分、以法代纪倾向,体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要提前设置
纪律屏障。在法律实施的前面设置纪律屏障,用纪律规矩管住大多数,使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的要求高于、严于法律要求,让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干部成长的“安全带”和“护身符”。要一切冲着纪律去,善于运用纪律规矩这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处理各类违纪行为,使其在“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把违纪的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五、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准则》和《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创新,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提高了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的双重功效。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中,要以治本的思维抓好治标工作,用治标强化治本的效果,用治本扩大治标的成果。
六、正确处理正人与正己的关系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从自身抓起,原原本本学习,逐字逐句理解,自觉学纪思纪,模范守纪执纪,切实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要严管厚爱,锻造“铁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严肃查处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泄露案情等违法违纪行为,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责任编辑/姜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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