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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君、黄惠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2
【案件字号】(2019)浙02民终56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方资南赵文君朱静 【审理法官】方资南赵文君朱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君;黄惠江;平国妹;杨启良 【当事人】杨君黄惠江平国妹杨启良 【当事人-个人】杨君黄惠江平国妹杨启良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君
【被告】黄惠江;平国妹;杨启良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杨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1 / 3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6:16:31
杨君、黄惠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民终56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惠江。 原审被告:平国妹。 原审被告:杨启良。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君因与被上诉人黄惠江、原审被告平国妹、杨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2民初1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君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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