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基本制度:选举制度

2023-02-10 04:09: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国家的基本制度:选举制度》,欢迎阅读!
选举制度,基本,制度,国家




选举制度科学地分配与运用权力的重要的组织形式,属于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我国选举制度经历了长期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选举制度的意义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民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选举活动相比,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三是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指导。而且在政治实践中,虽然不同阶级本质的选举制度在对象、目的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但其作用在形式上仍有类似之处。 第一,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选举制度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第二,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广大选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 第三,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到提高的重要手段。国家的统治、社会的都必须以“民意”为依归。选举就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 第四,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局不稳、派别利益冲突激烈等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是影响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虽然解决矛盾或危机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度中,选举则是最根本的民主途径。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反映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与指导。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由此可见,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限制选举权的范围极其有限。 根据《选举法》第六条的规定,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1 2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SH8K.html

相关推荐